《槟城新报》光绪卅三年丁未十一月廿九日 东方轮船有限公司更改章程 遵照一千八百八十九年三州府创设公司律例然后记录,实备资本银壹百肆拾万元,股分十四万股,每股一十元,惟六千股与各同胞购买均沾利益,照价毎股先收定股银三元,余银七元俟西十二月集资本跟交足。 兹将协埋人姓名列左: 胡子春、谢自友、许如琢、李鼎峙、林士志、林成辉、庄清建、林清德、林耀煌、杨升利、吴德志、许如财、王汉宗、杨章成、柯孟淇、谢达仁。 银行:印度新金山中国汇理跟行。 状师:不来实格及麦丑。 纪录开设公司,暂时在槟城中街门牌二百廿八号。 更改创设公司章程: 一、本公司原议集本银一百八十万元购买高源公司、柯孟淇、中庸局、复崇公司及林耀煌之火船大小四十艘并水船六只,修堆机器并抽水车一具,限期至西十二月卅一号,过盘共值银一百三十万八千五百五十元,余伸之银拨四十万元存贮,拟欲购买别公司之火船。今倡起人与各船东参酌,不欲另备存贮银四十万元,并议减少本银,拟以一百四十万元能便足用开办。 二、各大小轮船本公司有权仍旧川行各埠。 三、所有大小火船四十只、水船六只、修理机器并抽水车一具,原议价值银一百三十万零八千五百五十元,今倡起人与各船东再参酌,本公司资本银经议减至一百四十万元。所定各船价一百三十万零八千五百五十元议减,各船东允许倡起人减少十五巴仙所定之价,惟复崇公司水船六只、修理机器及抽水车一具照原定价银一万四干元,计减价之银一十九万四千一百八十二元五角,现各船所值实价一百十一万四千三百六十七元五角。 四、今拟集本银一百四十万元作一十四万股,毎股十元,各船及本埠、外埠商家经认约有十二万六千股,余伸一万四千元拟以八千股为存贮,股份伸六千股欲与各同胞购买。 五、合创一大公司以保我同胞航海利权归一公司办理,铁厂自办,油漆绳赂店自办,其开费之节省,并各项利益之巨,大尽人而知。 六、公司倡起人系林士志(代已故林克全)、谢自友、林成辉等,业与各船东立有买船合约五纸,即本年西九月九号、十号、十一号。五百五十元经于本年十一月十二号、十三号、十四号、十五号及十八号,倡起人再与各船东另立合约减少所定船价。 七、各船东许兑各船与倡起人,而倡起人须当组合一大公同照所买之价一百十一万四千三百六十七元五角转兑与公司。 八、如公司成后所有状师费用及各费均由公司支理,而倡起人贵用不干公司之事。 九、如要查阅各合约,办公时候请到中街门牌二百廿八号点石斋印字馆有限公司,限至公司股份满足时截止。 十、凡要购买股份者,须向本公司取印便入股单式填写姓名、股份若干,该银每股三元交公司假行代收,限至西本年十一月卅号,即华丁未年十月廿五日拜六为止。 十一、如公司招股不能足额,凡有先入股者,所交来银数尽行退回原人。 理事:总司理人柯孟淇、副司理人许如琢。 大清光绪三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西一千九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号。 点评: 东方轮船公司是槟城五大姓及其福建盟友为应对英国轮船抢占市场而发起的一次联合行动,足以彰显其强大的资本能力和商业洞悉力。 ○该公司的幕前幕后推手大部分来自海沧: 如倡起人计3位,皆为海沧人,其中林士志籍贯林东,谢自友籍贯石塘,林成辉籍贯鳌冠。 协理人计16人,海沧人至少8人,胡子春(永定)、谢自友(海沧石塘)、许如琢(角美霞岸)、李鼎峙、林士志(海沧林东)、林成辉(海沧鳌冠)、庄清建(海沧祥露)、林清德(海沧岭上)、林耀煌(海沧林东)、杨升利、吴德志、许如财(角美霞岸)、王汉宗(角美白礁)、杨章成(海沧霞阳)、柯孟淇(海沧后柯)、谢达仁。 这些人即使不是海沧人,也基本和海沧人有姻亲或邻乡关系,许泗漳后裔自不用说,如胡子春的女婿便有石塘人。 ○公告中有些许细节与海沧也有关系。 如多次出现“余伸之银”的“伸”字,系闽语发音“剩”的借词,常见于海沧碑铭中。 如“西本年十一月卅号”的“号”,“十月廿五日拜六”的“拜六”,时至今天仍是海沧地区对“日”、“周六”的通用叫法。 如此,或许从文中公司地点所在“点石斋”可以看出端倪,该公司是林成辉及其父亲文化类经营驻地,章程想必也由他们起草或协助,自带乡音实属正常。
本文内容由:蔡少谦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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