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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祯《海澄县志》
《水饷》:
万历三年,提督军门刘详允东西洋船水饷等第规则。时海防同知沈植议详:
船阔一丈六尺以上,每尺抽税银五两。一船该银八十两。
一丈七尺以上阔船,每尺抽税银五两五钱。一船该银九十三两五钱。
一丈八尺以上阔船,每尺抽税银六两。一船该银一百零八两。
一丈九尺以上阔船,每尺抽税银六两五钱。一船该银一百二十三两五钱。
二丈以上阔船,每尺抽税银七两。一船该银一百四十两。
二丈一尺以上阔船,每尺抽税银七两五钱。一船该银一百五十七两五钱。
二丈二尺以上阔船,每尺抽税银八两。一船该银一百七十六两。
二丈三尺以上阔船,每尺抽税银八两五钱。一船该银一百九十五两五钱。
二丈四尺以上阔船,每尺抽税银九两。一船该银二百一十六两。
二丈五尺以上阔船,每尺抽税银九两五钱。一船该银二百三十七两五钱。
二丈六尺以上阔船,每尺抽税银十两。一船该银二百六十两。贩东洋船,每船照西洋船丈尺税则量,抽十分之七。。
民国《同安县志》
《厦门口轮船之吨税》:
洋轮之来,每四个月完吨税一次,于初到期间便须将四个月饷作一次完毕。倘若厦门口已完,则此四个月内无论驶进中国境何处,皆不必再完。如上海已完此税,即厦口便不再完,即其例也。纳吨税之法,就该轮船测量,可载若干吨之货,每吨完饷银四钱五分。小轮船应纳吨税之法亦如之。魏征音采
按吨税之设,即船钞也。船钞之制,昉自《明史》。宣德四年始设船钞,凡舟车及驴骡牛车装货者,俱纳钞。至景帝摄政,以船钞为恶税,悉罢之。清会典载「船料税」,系按梁头大小征收,凡商船出洋、进口,各因其物,分别贵贱征收,船按梁头大小征收。考之县、厦各旧志,同安属计分五澳,各设澳甲一名,稽查船只。神前澳内有“顺”字商船、洋船并“盛”字商船、小艇,俱领照票,在县征税;塔头澳内有“盛”字商船、小艇;鼓浪屿澳内有“盛”字商船、小艇;涵前澳内有“盛”字商船、渡船、小艇;高崎澳内有“盛”字商船、渡船、小艇,俱领照票,在县征税。惟“顺”字号洋船五只,大商船五只,加给关牌,赴关征税。“盛”字号小商船二百九十三只,在本省贸易,小渔船十二只,往石浦长沙采捕,均赴县征税。上则每船征银一两,中则五钱,下则三钱。渡税若石浔、窑头、后港仔、浔尾、高崎、刘五店、五通、石崎、后港、汪村、兑山、前场、烈屿、琼林、蠏仔屿,共纳税银四十九两,解司完饷。
乾隆元年,谕旨凡外洋夹板船,每船按梁头征银二千左右,再照例征其货物之税,是货税船钞,开海之前,已有成规。及道光二十七年《瑞哪条约》第六款内载:“凡瑞典、哪威等国船赴五港口贸易,均由领事官查验船牌,报明海关,按所载吨数输纳船钞。计所载货物在一百五十吨以上,每吨纳钞银五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钞银一钱。若船只进口,已在本港海关纳完钞银,因货未全消,复载往别口转售者,领事官报明海关,于该船出口时将已完纳之处,在红牌内注明,并行文别口海关查明。俟该船进别口时,只纳货税,不输船钞,以免重征。”是为协定船钞及征收办法之始。
又按:东西各国现行吨税,专课于为外国贸易、往来内外国间之船只。沿岸贸易限于国内船只,并无吨税。若美国,且因所有人是否本国国籍,制造是否本国船厂,船员是否本国人民,而异其税率,奖励航运甚为周币。日本吨税,初名船税,旋名“淀泊税”,其协定税与我国相等。及明治三十二年二月十二日条约失效,始发布现吨税法,于同年八月四日施行。我诚能奖励航运,则同厦出洋之华侨航业甚多,其进步正未有艾,是又仗我人民将来争回之毅力耳。
注曰:明代于海澄县试点开海通贩,始对不同贸易方向的船只抽取水饷,后成通例。至清代,厦门港承其衣钵,水饷转换为船税,做法大同小异。
END
本文内容由:蔡少谦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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